安全验证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者代【。谢异常 【。     —第三条  出生【缺,陷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生《缺陷防治《有,关工作 】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相互衔》接 》    》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   ?第六条 《 育龄人员应当学】习优生知识》。增强优生意识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   【  第七条 —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    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研究促进出》。生缺:陷防治?。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的转:化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