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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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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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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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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者代谢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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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出生缺陷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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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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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生缺陷防治!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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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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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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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育龄人员!。应当学习优生知【识增强优生意—识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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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 ?。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研究促!进出生缺《。陷,防治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的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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