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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者代谢异【常 —。 ,    第》三条  出生—缺陷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生缺陷防治—有关工作 !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相互衔接 】   《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 :     第六!。条 : ,育,龄人:员,应当学习优》生知识增强优—生意识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    《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 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研究—。促进出生缺陷防治】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的转》化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