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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者代谢异常 】     第】三条: , 出生缺陷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生】缺陷防治有关工作】 :。   —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相》互衔接 》 ,    —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     第【六条:  育龄人》员应当学习优生知识!增强优生意识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     【第七条 《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     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研究促进出生】缺,陷,。防治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的转化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