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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者代谢异常 】     !第三条  出生【。缺陷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生缺陷防治有关!工作:    !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相互衔接 》 》。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 第六条《。  育?。龄人:员,应当学习优生知识】增强:优生意识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    】。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研究促进出生缺】陷防治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的转化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