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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 , : ,     》本办法?所称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者代谢异—常   !  第三条  出】。生缺:陷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生缺陷防治有关!工作 —    》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相!互衔接 》    【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   —  第六《条  育龄人员应当!学习优?生知识?增强优生意识—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    】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  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研《究促进出生缺陷【防治:。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的转化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