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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第十五条  【省、地?。区、县?。分别:。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七人组成】。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鉴定小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  《。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得,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不能》同时受聘《。参,加,两级鉴定委员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    第十六条】 ,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地、县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发生》争议时?经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   》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病员及家属【、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书面—的鉴定申请报告【后应:通知有关医》。疗单位或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提供】。有关原始资料交由当!地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 : ?  :  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自: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鉴?定 【    第十八条 !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会议讨论慎【重鉴:定   !  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按照规】定的程序独立地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 每次鉴定会—议参加?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经过认真—审议后根据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意见》作出结论写出鉴定意!见书鉴定讨论意【见应真实记录并存】档以备查阅对鉴定】会的不同意》见应予保密鉴定意】见书应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并】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 ?    第十九条 ! 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疗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第二十条 》 在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过:程中: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均可聘请代》理,。人代:理,人需持有关单位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鉴定委员会同】意后:可代理医疗纠纷当】事人在鉴定会讨论】前陈述意见 —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可适当《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人或家属负》担 【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商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