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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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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省、地区、—县分别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七人组成!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鉴定小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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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得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不能同时受聘参加两!级鉴定委员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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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地、县【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发!生争议时经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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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病员及家属、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书】面,的鉴定申请报告后应!通知有?关医疗单位》或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提供有关原!始资料交由》当地:。。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 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自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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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会议讨论慎重鉴定】
】 , 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按照规定【的程序独《立地: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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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鉴定会?。议参加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经过认真审【议,后根据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意见:作出结论《写出:鉴定意见书》鉴定讨论意见应真实!记录并存《档以:备查阅对鉴定—会的不同意见应予】保密鉴定意》见书应?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并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 第十九条 — 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疗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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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过程中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均可】聘请:代,理人代理人需持有】关单位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鉴定委—员会:同意:后可代理医疗纠纷当!事人在鉴定会—。讨论前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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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鉴定?。可适当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人或家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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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商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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