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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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省、!地区、县分别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七人组《成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鉴?定小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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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得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不—。能同时?受聘参加《两级鉴?定委员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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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地、》。县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发生》争议时经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病—员及家?属、: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书,面,的鉴定申《请报告?后应通知有》关医疗单《位,或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提供】有关原?始资料交由》当地: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 : 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自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鉴定
! , 第十八条 】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会:议讨论慎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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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按照规定【的程序独立》地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 每》次鉴定会《议参:加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经?过认真审议后—根据: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意见作出—结论写出《鉴定意见书》鉴定讨论意见应真】。实,记录并存档以备查】阅对:鉴定会的《不同意见《应予保密鉴》定意见书应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并【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 第十九条 ! 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疗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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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过【程中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均可!聘请代理《。人代理人需持有关】单位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鉴—定委员会《同意后可代理医疗】纠纷:当事人在《鉴定会讨论前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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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可适当《。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人或家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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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商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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