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第十五条》 省、地区、县分!别,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七人组?成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鉴定小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
,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得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不能】同时受聘参》加,两级鉴定委员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地、县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发生争议】时经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
,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病员及家属、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书面的鉴定申请报!告后应通《知有关医疗单位或】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提供有关!。原始资料交由当【地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
《 , ,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自—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鉴定
!
《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会?。议讨论?慎重鉴定《
》
《 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按照规定的程【序独立地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 , 每次?鉴定会?议参加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经过认真审!议,后根据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意见作出结论写】出鉴定意见书鉴定讨!论意见?应真实记录》并存档以备查阅对鉴!定会的不同意见应】予,保,密鉴:定,意见书应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并》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
:
, 第十九条 ! 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疗?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 第二十—条, , 在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过程中》。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均可聘请代理人代!理人需持有关—单位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鉴定委!员会同意后可代【理医疗纠纷当事人在!鉴定会讨论》前陈述意见
—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可适当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人或家?。。属负:担
!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商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