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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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省【、地区、县》分别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七人组?成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鉴定小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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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得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不能同?时受聘参加两级鉴】定,委员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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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地》、县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发生】争议时经《。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病员【及家属?、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书面的【鉴定申请报告后应】通知有?关医疗单《。位或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提供有关》原,始资料交由》当地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 , , 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自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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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会议讨论慎】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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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按照规定的程序!独,立地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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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每:次鉴定会议参加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经《过认真审议》后根据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意见作出结论写出!鉴定意?见书鉴定讨论—意见应真实记—录并存档以备—。查阅对鉴定》会的不同意见应予保!密鉴定?意见书应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并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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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疗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第二:十条 《在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过】程中:。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均,可聘请代理人代理人!需,持有关单位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鉴定委员会同!。意后可代理医疗【纠,纷当事人在鉴定会】讨,论前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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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鉴—。。定可适当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人或家】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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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商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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