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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 , 《 ,     第—十条 ?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传真)电话—等;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 :   — , 第十三条 —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 ?    《     !第十四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 ?    《 第十五条 —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法律政策—、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并在信访工作【中遵:守,。下列规?定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处置应急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