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消防工】作,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    】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当限期改造、搬迁】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应当加快进行】消,防改造?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     第二十!条  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工《程、高层《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准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禁止《建设工程重复备案、!虚假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改变用途—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   【      (【二)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      【   (三)铺设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 !     —    (四—)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 ,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    第二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 第二十四》条 :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  》   ?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     第二十】五条 ? 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等器材!。;其:所有:。或者使用单》位、业主应当逐【级明确消防》。责任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开展灭《火,和,自救演练 !     》第,二,十六条?  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负责 】 : ,    第》二十七条  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全体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确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 《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以《。及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事项 】。  :。       (一!),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 】        】 (二)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正】确逃:生、自救《方法; 》     】    (》三,)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     第—。三十: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     禁止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营!运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消防《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能力 】     第三十】一条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测和维修 !     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及时处理!报警信号 】     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灭火和报警等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火灾隐患排》查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施工!。场所负责《人应当按《照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报请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     第】三十四条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 : ,      【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  :    《。 (二)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     】。    (》三)有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 《  《  :     (—四)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或?者与消?防技术?服务范围《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严禁】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严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资质!证书  !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特种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升社会消防管理水!平 ? , ?    《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 ,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   ?  : ,  (二)专职【消防队队员; !  《。。     》  (三)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  ? , ,     (四【)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 》   ?     》。。 (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 ,    《  : ,(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     》  (七)》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的】操作人员; —。 》 , ,      (【八)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    《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人员—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第,(五)、(六)【、,(七:。)、(八)项所列】。。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  第三《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  鼓?励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