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建设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活动,包括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建设与经营,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与环境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水路交通事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生态环保、安全畅通、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和支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航运、港口、产业、城市互动,形成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对水路交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