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建标库

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老年人所在组织应重视、珍惜老年人才资源,发挥老年人的特长和作用。

    第三十六条    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

        (一)兴办老年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科技产品开发和应用;

        (二)传授科技、文化知识、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三)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教育;

        (四)著书立说、修史编志;

        (五)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事纠纷;

        (六)参加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