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建标库

第二章赡养与扶养

    第八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必须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九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及时进行治疗。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必须给予关心、护理和照料。

    第十条    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产权关系和承租住房的租赁关系。

    赡养人有维修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义务。

    第十一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种植的林木和喂养的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二条    赡养人之间可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应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履行。

    第十三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未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赡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第十五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义务。

    第十六条    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对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干涉。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再婚老人有自由选择住所和支配个人财产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抢夺、骗取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

    老年人与子女在分家析产方面发生纠纷,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并订立分家协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年人有依法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物资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老年人有拒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