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应当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老年人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做好关爱老年人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和发布制度,加强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老龄科学研究,参与为老年人服务的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将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开设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出版老年书刊,刊播敬老、爱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和先进事迹,弘扬传统美德。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敬老、爱老、养老、助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第八条  老年节所在月为我省敬老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爱老、养老、助老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