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 ,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 第三条 —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
?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
—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
:
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