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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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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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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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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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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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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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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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
! 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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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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