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
《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
《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
: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
《 第四条— ,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
》
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