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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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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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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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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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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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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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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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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