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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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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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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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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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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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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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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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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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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