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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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 :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
:
》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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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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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
: 【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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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
《 《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
《 《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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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 【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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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
? ? 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 ,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
【第十九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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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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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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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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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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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遗弃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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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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