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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 ,  ?   第十二—。条 :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 ?    《 ,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      —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  :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     》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 :    —  :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第十五条】 ,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 ,  :  第十六条— ,。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   《 , 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    】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 《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  第十九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    第二十条 !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   ?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   《 ,。  :   (四)遗弃】子,。女的: ,。     !第二:十,。一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