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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 ?    》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 :    —   ? ,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     》。 ,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    【   ? ,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        !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   ?  :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    —  :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第》十五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 《    《。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 ?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 ?    《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 《     第十九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    【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 ,   》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    《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     》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 《   ?      —(四)遗弃子—女的 《     第!二十一条 》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 ?  ?   第二十二条 !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