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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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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 第十二条 】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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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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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 《 ?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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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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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
【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 【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
【。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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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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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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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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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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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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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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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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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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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
— (四)遗【弃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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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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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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