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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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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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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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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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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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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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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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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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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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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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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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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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
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 : 第十九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 第二十条 【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 ,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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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弃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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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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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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