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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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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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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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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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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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
! ,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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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 : 第十五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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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
— :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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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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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 : 第十?。九,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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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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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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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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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遗弃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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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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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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