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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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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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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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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
?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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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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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
!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 》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 ,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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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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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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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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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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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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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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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
?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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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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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 — (四)遗》弃子女的
》
【 第?二十一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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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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