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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  《  : 第三条 》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 《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五—条 :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并保—障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同比《例增:长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