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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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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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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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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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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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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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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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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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并保障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同》比例增长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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