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