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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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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管!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运管机构【应当对?下,级运管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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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管》机构应当《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四【条, , 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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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站,区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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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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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机构专用检查车辆应!当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进《行配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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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必要时运】管机:构可以将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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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所需费用由超载】的经营者承担—运管机构对车辆【超载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运管《机构
】 第三—十八:条 :。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除因不可抗力!外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失、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运管?机构接受处》理违:法行:为改正后运管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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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其!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车辆—运行限期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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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 客运经营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运管机!构对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许可?其相:关的:新增经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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