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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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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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从】事跨越城市城区【范围、行驶》公路的?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客运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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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对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客运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许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标准和价!格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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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运管机构可【以采取?干支线路合并招标等!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客运线路
】
— ,申,请,从事乡村客运经营】其途经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车辆、人!员等:符,合,法定条件的运—管机构应当》准予许可《
《
—从事乡村客运经营】的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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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运管?机构在?审查批准客运班线】的运行线路》。和停靠站点时应当】考虑:径直快?。捷,、经济合理》、安全通畅、依线】。布局、方便》乘客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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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管机》构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不予审批》夜间客运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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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运管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可供申请的客运线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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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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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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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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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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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至8年同一城【市实行统《一的经营许》。可期限
! : 第十四条 !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在!市辖区?的应当向市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核定《的车辆?数量配发道路运【。输证和经营权—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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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为》保障客运经营—的普遍服务》、方便?群众:。运,管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可以与申请人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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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停靠站点和】公布的班《次及:。时间、车辆》型号、载客限额【提,供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线路、停靠》站点、?班次及时《间和运输车辆不【得超载?、,。强行招揽《旅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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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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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对运行状态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信息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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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从事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依法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照!。规定:投保的运管》机构可以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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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运:管机构?应当将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车辆等有关情况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运管机》构通报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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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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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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