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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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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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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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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从事跨越城市】。城区范围、行驶公路!的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客运经营】许,可
!。 ,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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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运管机构对】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客运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许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标准和价格提】供服务?
》
运—管机构可以采—取干支线路合并【招标等?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客—运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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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从事乡村客】运经营其途经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车辆、《人员:等,符合法定条件的【运管机构应当准【予,许,可
! 从事乡村客运】经营:的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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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 运管机《构在审查批准—客运:班线的运行线路和】停靠站点时应当考】虑径直快捷、—。经济合?理、:安,全通:畅、依线布》局、方?便乘客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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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管机—。构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不予审批夜间!客运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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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运管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可供:申请的客运线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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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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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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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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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至8年同一城市实行!统一的经营》许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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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在市辖区的—应当向?市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核!定的车辆数量配【发道:路,。运输证和经营—权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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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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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为保【障客运经营的普遍服!。。务、方便群众运管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可以?与申请人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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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停靠站点》和公布的《班次及时间、车【辆型号、载客限额】提供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线路、停靠【站点、班次及—时间和运《。输车辆不《。得超载、强行—招揽旅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 :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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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对运行状】态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信息】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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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从事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依:法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照!规定投保《。的运管机构可—以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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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运管机《。构应当将《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车辆等有关情况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运管机构通报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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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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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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