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