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和调查!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接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转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用爆破、【。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统,计时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第!三十三条 》 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  【       (】一,)重伤?事故和?一次死亡1至—2人的?死亡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    【 ,  :  (二)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      —   (三)—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  ?   ?    (四)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     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 ?   《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事故 —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批复后】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情【况、性质和》责任划?分,、,事故处理以及防范】措施意见 》 ,     】事故处理结案工作应!当在90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致迟《不超过?150日 — 《   ? ,第三十六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批复—结案的事故进行复】。查重新做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