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 ,。 ?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和:调查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接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转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用,爆破、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统计时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第三十三】条  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 : 》 ,  :  :   (《一)重伤事故和【一次死亡1至2人】的死亡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 :        ! (:二)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   ?  : (三)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   【  :    (四)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   《  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 :   《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事故 —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批复后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  《 ,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情况、性质—和责任划分、—事故:处理以及防范措施】意见 》    — 事故处理》结案工作《应当:在90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致迟不—超过1?50日 —  《。   第《。。三,十六: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批复结案的事—故进行复查》重新做?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