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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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和调—查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接《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转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用,爆破、?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统计时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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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第《三十三条 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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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重伤—事故和一次死—亡1至?2人:的死亡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 : : (二)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
— (三)】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
《 , (四)!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
《 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事故
【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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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复《后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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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情况、性质和责任!划分、事故处理以】及防范措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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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结案工作【应当在90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致迟不》。超过150日—
【 , :第三十六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批—复结案?的事故?进行复查《重新做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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