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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 ?   ? ,。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举借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  ?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监督责任 !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相!应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     第三】十三条?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 :  :。 ,。 ,。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  》   ?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  : ,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 《   ?      (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本金偿还;— ,    】    《 (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  》   第《三十五条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 ?     —第,三十六条  对不】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依法追偿【到期债务 —    【 对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履行担保责任的!。县级政府市财政部】门可在财政结算中】扣回 ?    】 第:三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清收政府】债权力度《、处置政《府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调整预算支【出结构等措》施筹措偿债》资金保证按》期偿:还到期政府债务 !     第!。三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在实行企!。业转让、改制—、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转贷部门和【。担保部门《的同:意最:终债务人所属—的财:政部门负责》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订新的转贷协议!   】  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按国家】规定:办理并将有关结果抄!报,财政部门《及发展改革》部门: ?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暂付》款管理及时》清理各项《暂付款?缓解财政隐性债务压!力 :  —   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回收的暂》付,。。款挂账要《及,时处理属于按—政策应由财政—安排的事项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由【财政列支对》上级:财政结算扣款要【在每年财政决—算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