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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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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举借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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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监督责任—
!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相—应,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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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 《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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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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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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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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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本金!偿还;?
— 《 《(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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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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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对不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依法追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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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履行—担保责?任,的县级政《。。府市财政《部门可在《财政结算中扣—。回
!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清收政府债权力】度、处置政府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调整预—算支出?。结构等措施筹措偿债!资,金保证按期偿还【到期政府《债,务
】 第《三十八?条 : 最终?债务人在实行企业】转让:。、改制、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转贷部门】和担:保,部门的同意最终【债务:人所属的财政—部门负责《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订新的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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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按国家规—定办理并将有关【结果:抄报财政部门及【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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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暂付款管—理及时清《理各:项暂付款缓解财【政隐性债务压力【
】 , 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回收的【暂,付,款挂:账要及时处》理属于按政策应由】财,政安:排的事项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由—。财政列支对》上级财政结算—。扣款要?在每:年财政决算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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