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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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举借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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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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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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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 : 第三十三》条 :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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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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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 第三》十四: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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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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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本金!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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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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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 ,。 第三十六》条 对不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依法追!。偿到期债务》
! 对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履】行担:保责任的《县级政府市财政部】门可在?财,政结算?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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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清—收政府债权力—度、处?置政府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调整预算支出结构!等,措施筹措偿》债,资金保证按期偿还到!期,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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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在实行企《业转让、改制、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转贷:部门:和担保部《门的:同意最终债》务人所?属的财?政部门?负,责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订新:的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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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按国家规定办—理并将有关结—果抄报财政》。部门及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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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暂付款【管理及时清理—各项暂付款缓解【。。财政隐性《债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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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回—收的暂付款挂—账要及时处》理属于按政策—。。应由财政安排的事项!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由财政《列支对上级财政结】算扣款要在每年财政!决算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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