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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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举借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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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监督责任!
!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相应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 第三十三条!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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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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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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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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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本?金,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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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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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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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对不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依法追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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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履行担保责任的县】级政府?市财政部门可在财】政结算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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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清收政府债权【力度、处置政府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调整预算【支出结构等措施筹措!偿债资金保》证按期偿《。还到期?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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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最终债务人在实行!企业:转让、改《制、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转贷部门和担】保部门的《同意最终债》务人所属的财政【。。。部门负责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订,新的转?贷协:议
《
《 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按国家规定办!理并将有关结果抄】报财政部门及发【展改:革部门
》
—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暂,付款:管理及时《清理各?。项暂付款《缓解财政隐性债务】压力
】 , : 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回收:的暂:付款挂账《要及时?处理属于按政策【应由财政安排—的事:项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由财政列支!对上级?财,政结算扣款要在每年!财政决算《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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