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
,
— ?。第,三,十,一条: , 按照“《谁举借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监督责任
【
,
》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相应】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
?
第三十!三条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
!。 ?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
《。
【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 , 《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 , 《 (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本金?。偿还;
《
》 】(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
第—三十五条 》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
:。
第三十六!条 对《不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依法追偿到!期债务
】
对—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履行】担保:。责任:的县:级政府市《财政部门可在财政结!算中扣回
【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清收政府债—权力度、处置政【府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调整预!算支出?结构:等措:。施筹措偿债资金【保证按期偿还—到期政府债务
!
? ? 第三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在实行企业转让!、改制、《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转!贷部门和《担保:部门:的同:意最:终债务人所属的【。财政:部门负责《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订新的》转,贷协议
—
【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按国家—规定办理并将有关】结果:抄报财?政,部门及发展改革部】门
》
,
: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暂付《款管理及时清—。。理各项暂付款缓解财!政隐性?债务压力
—
《 《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回收:的暂付?款挂账要及时处理属!于按政?策应由?财政安排的事项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由!财政列支对上级财政!。结算扣款要》在每年财《政决算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