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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 —    第六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     第七!条  政府》债,务,举借:应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政府工》程拖欠款等需—财,。政,。部门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由债务部门(【单位)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债务管理 ! 》    第》八条 ?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及抵御风险措施 】 ,   —  第九《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报请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     第!。十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  【。  :     (一【)债务?高风:险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规模下?降到限额之前—按照“增减》挂钩”原《则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准予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 —       】  (二)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应当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 ?  :  :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限额和举债规模】。实行分级核定 】 :      【  : (:一)市政府》在省政?府下达的债务年度】限额内?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确:定全市政府》债务规模市财政【部门统筹全市政【府债务举借》核,定市:本级和县级政府债】务,规模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   【 , ,    《(二)县级》政府在市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举债规?模,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第十:二条  《。申请举借政府外债】的,举债机构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国外贷款规划【 , , 《    第十—三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   】。 , ,第十四条  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作为】政府:债务的担保》人, 《  ?   第《。十五条  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允许提供》担保的单位对担【保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 第十六条 — 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允许提供!。担,保的担?保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       【 (二)担保申【请书; —     【  :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 《 ,       【 (四)财务报告】; 《。      】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最终债】务人:是企业的必须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并对!最终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监?控   !  第十七》条  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