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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    ! 第:。。六条 ?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     第【七条  《政府债务举借应【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 政府工程拖欠【款等需?。财,政部门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由债务部—门(单位)》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债务管理 【 :  《   第《八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及抵】。御风险措《施 《   》  :第九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报请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   —  第?十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 》 《    《  :  (一)债务【高风险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规模下降到限额之!前按照“增》减挂钩”《原则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准予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 !  —       (】二)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应当—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限!额,和举债规模》实行分级《核,定, —       【 (:一)市?政府在省《。政府下达的债务年】度限额内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确定全【市政府债务规模市】财政部门统筹全市】政,府债务举《借核定市本级和县】级政府债《务规模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 :    》 ,    (二)县】级,政府在市《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举债规】模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 ?     第十二条!  申请举借—政府外债的举债【机构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国外贷款规划 【     !第十三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 — 《  :   第十四条  !。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作为【政府债务的担保人】    ! 第十?五条 ? 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允许:提供担保的单—位对:担,保,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六条—  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允许提供《担保的担《保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        (!二)担保申》请,书; — ,  :     》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  《      — (四)《。财务报告; —    】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 ,   最《终债务人是企业【的必须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并对最终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监控 ! ?    《。。 第十七《条  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