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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 》     》第六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 ,  :  第?七条  政府债【务举借应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   政府工—程拖欠款等需财政部!门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由债务—部门(单位)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债务管》理 》   《  第八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及》抵御风?险,措施: 《   《  第九《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报请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     】第,十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 !  :       (一!)债务高风险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规—。模下降到限额之前按!照“增减《挂,钩”原则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准予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  !    《   (二)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应】当,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   《。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限额和举债】规模实行分》级核定 》     】    (》一)市?政府在省政府下达】的债务年度限额内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确定全市《政府债务规模市财政!部门统筹全市—。政府债务举》借核定市本级—和县级政府债务【。规模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   ?      (二)!县级:政府在市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举债规模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 第十二《。条  申《请举:借政:府外债的举债机构】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国外贷款!规划:    ! 第:十三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 》     第十四】条 : 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作为政【府债务?的担保人 【。   》  :第,十,。五条  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允许提!供担保的单位—。对担保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六条  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允许提】供担保的担保—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 ? ,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二)担保》申请书; 》   【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 ,      】   (四)财务】报告; —     【   ?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  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最终债务《人是:企业:的必须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并】对最终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监控 ? 》   ? 第十七条》  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