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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 ,     第二十】六条 ? 拆迁房屋时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拆迁时【仍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 ,     第二!十八条?  货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应当【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市场评估价该市】场评估价作为—该地段房《屋拆迁的指》导价:。 —    货币补偿金!额本着自愿原则在】指导价的基础上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就委托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由双?方委托进行评估;评!估后仍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调解、裁!决 《  《   实《行,产权调换的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外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拆》。迁人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被拆【迁人时?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双方】委托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平—均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二?十九条  产权调】换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标?准和住宅设计规范】并,具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产权调换《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的最《低户型 【  ?   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户型面积的产!权调换安置用—房50平方》米以内与被》拆迁房屋等面—积,部分互不找差价超出!部分按建《安价结算;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安置用房面积的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 《     被—拆迁人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仍无力购买住】宅房的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安置 】    《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下列】。补,偿,方式 —      【   ?(一)原房屋承租】人要求购买被拆迁】房屋产权《的原房屋《所,有人可以《将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出售给原房屋!。承租人原房屋承租】人取得?产权后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一、二款规定【给予补偿 【 ,       】  (二)原房【。屋承租人不》购买被拆迁房屋产】权也:不要:求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付!给安置补助费—租赁关系终止—    !     (—三)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终止租?赁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一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根据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作!价,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 》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第三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房屋拆迁》中需:要拆迁供电、邮政】、通讯、地下管【网、人防工》程,、,。绿地等设施的各产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    《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置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三十五】条 : 对被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对期房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双倍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 《  :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 ?     在批准!的,延长过渡期》限内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