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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六条? , 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并【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低于拆迁安置费【总额60%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第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拆【迁人提供的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实地测《。量拆迁面《。积,审查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等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  :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的使用 》     】安置补偿《专项资金应当实行】专户存储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以产【权调换?安,置用房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的总【。房价可以折抵安置补!偿专项资金 【。     】第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性质!、,拆迁人、实》施拆迁企业、—拆迁范围、》。。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拆迁和《搬迁期?限、拆迁纠纷处理程!序和实施拆迁企业的!法,人代表、现场工作】人,员等:。以公告形式登—报公布 ! ,   拆迁公告发】布的同时还应当现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接受:群众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补偿、安置、补助的!标,准,和,依据、?计算办法、》安置房屋平面图【和地:址、期房过渡期限和!地点等 》  》   第十二条【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拆迁》任务无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屋拆—迁人员应当是房屋拆!迁承办单《位,的在册职工执行【拆迁任务时必须佩带!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人员上岗证未佩【带房屋拆迁人—员上岗证的人—员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拆:迁   !  第十五条 【 拆迁?许可证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三)租—赁房屋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约定下列内容 ! ?      【   ?。。(一)补偿方式; ! , :       】  (二《)货币补偿》金额:;   !。      —(三:),原房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户型、结构、位置!。和建筑面积》;  】       【(四)结算方式【;  】       (五!)搬迁过渡》方,式; ?。     !    《(六)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 — ? ,       【 , (七)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     —   ? (八?)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 ,  :  (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    】     (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订立?的,。其他条款 》。 《    《 房屋产权证—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作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平面图应作为协议附!件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使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制的规》范文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 ,  :   第《十七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受让人—、被拆迁人三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条  】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已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符合诉讼—要求的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代管等?房屋拆迁人应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     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补偿】资金或者产权—调,换安置用房应当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 【。     第!二十二条 》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在》被,拆迁人得到实际【安置之日起1—2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住房—租赁合同所交税费】按国家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在拆迁项《目,(包括自行拆迁项】目,)结束3个月内将】拆迁有关资料汇总】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存—。档 ? ?   ?  第二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办事》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并为》被检查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中对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宗教场所】及外国领事馆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