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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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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处《理医疗?事故实行三级处理办!法,省、市、县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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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西【医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省级和?其他有条件》的鉴:定委员会应有—法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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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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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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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医疗单】位或:病员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委托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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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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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医疗》事故做出技术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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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也可要求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到会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情况
! 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对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类别、?等级: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记录在案—深入调查核实—或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最?后由参加鉴》定的委员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
】
—。 第十五条 【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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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本《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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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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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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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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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第十六条【 :。鉴定收取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预先交—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收《取,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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