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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第十!。二条  处理医【疗事故实行三级处】理办:法,省、:市、:。。县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   —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西医!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省级和其他有【条件的鉴定委员会应!有法医参加 — ?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医疗单位【或病员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委托:或申请?。;   !  :    (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 】    《 ,    (三—)对医疗事》故做出技术鉴—定结论?。    !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也!可要:求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到会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情况 !  :   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对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类别—、等级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记录在—案深入调查核实或】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最后!由参加鉴定的—委员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   !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       (一!)是本?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     【 ,  : (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 ,   第十六条  !鉴定:收取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预先交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收取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