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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第十二条  处!理医疗事故》实行三级处理办【法省、市、县—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西医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省《级和其?他有条件的鉴—定委员会应有—法医参?加 ?。 ?    《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医疗】单位或病员》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委托或申请;【 ? ?     》 , ,。 (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 !    】。  :。   (三)—对医疗事故》。做,出,技,术鉴定结《论  】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也可》要求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到会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情况 【     】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对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类别】、等级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记》录在案?深入调查《核实或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最后【。由参加?鉴定的委员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 !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 (一)是本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      —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 》        】(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    【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第十—六条  鉴定—收取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预,先交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收取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