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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 第十二《条  处理医疗事故!实行三级处理办法】省,、市、县《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 :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西医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省级和其他有条【件的鉴?定委员会应有—。法,医参加 《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  :。     》 ,(一:)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医疗单位或!病,员,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委托或申请—; 【 ,      — ,(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 !    】   ?  (三)对医【疗事故做出技术【鉴定结论 》 》    第十—四条 ? 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也可要求《。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到会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情况 ?   【  :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对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类别、等!级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记录在案深【。。入调查核实或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最】后由参?加鉴定?的委员?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 《 ,     第!十五条 《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   (《一)是?本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     》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 《  :      — ,(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  第十六条  鉴!定收取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预先《交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收?取,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