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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第十【二条  处理医【疗事:故实行三级处—理办法省、市、县】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 ,  ?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西,医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省!级和:其他有条《件的:鉴定委员会应有法医!参加 】。 ,。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医疗单?位或病员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委:托或申请《; ?   — ,   ?  (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   !      (三)!对医疗?事故做出技术—鉴定结论 】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也可要求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到会—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情!。况 》     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对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类别、等】级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记录在案深入调】查核实或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最后由参!加鉴定的《。委员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 —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一)是本!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    — ,。    (》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第十:六条  鉴》定,收,取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预先交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收取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