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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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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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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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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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制《度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退《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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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湿地保《。护补偿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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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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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湿地!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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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湿?地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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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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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方式、种类、时间】、地点等《内容作出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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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依》法,对征用、占用、临】。时占用湿地》以及在湿《地内:从事的建设活—动,办理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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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依法及时受》理、查处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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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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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已》设立:湿地管理机构的【由湿地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未》设立湿?地管理机构的由【湿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 (一)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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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砍伐林木、—勘探:(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采,矿、挖砂、取—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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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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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设立湿地管】理机构的由湿—地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未设:立湿地管理机构的由!湿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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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五倍】罚款
】 , (二!)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或者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后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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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开,垦、挖?沟、筑坝、堆山【、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采挖泥炭、擅】自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开垦、【。填,埋、倾倒《垃圾、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挖沟、筑坝、堆山】、采挖泥《炭的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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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规定在湿地内!割芦苇、割草—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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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捡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鸟卵】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枚二【百元的罚款;捡【。拾其他野生》动物鸟卵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枚一】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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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破坏湿地保护】。设施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破坏监测设备!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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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进行!恢复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恢复或者【对湿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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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公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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