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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湿?地,保护 【     第二!十一条  湿地保护!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 —    第二十【二,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扩大耕【地面:积并逐?步实:行退耕还湿、还林、!还草现有的耕地应当!。在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发展有机!。农业  ! ,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一定规模和景】观价值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 《    第二十四】条, ,。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省、市!、县级湿地公园【由同:级人民政府确立并】。命名 《 《    第二—十五条  湿地【公园可以实》行,。分区管理采取—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可【以根据湿地》的主要功能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生态功能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等 》     —。第二十六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 ,    第》二十七?条 : 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经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     湿—地保护小区的—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予以公布 【 ?。 ,   第二十八【条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 , ?    第二十九】条  湿《地内的水体、地形地!貌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等:应当保持《生态原状确需—进行人为《。改变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 】  :。 ,。。  :第,三,十条  在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等】活动应当按照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划定的范围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     第三十!一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综《。合治:理采取退耕、补水】、截污、禁牧、限牧!、,季节性休牧、生态移!民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  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生【态平衡的《。需要对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限制人员进入【 —   ?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 — , ,     第三十】二条 ? 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对《于季:节性缺?水严:重的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给予补水;—跨行:政区域的湿地生【态用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资源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湿地—生态用水满足—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     开发利用!湿地上游水》。资源和周《边地下水资源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不得造成湿地缺】。水或:。者退化 【     第三十!三条  湿地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景—观建设 — ,     对湿】地内确需建设的旅】游设施和基础设【施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     —。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内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依法批准》在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保护湿地!景观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设施:并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 :   《 , 第三十四》条  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湿地公园内的—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保护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方式《、,种类、?时间、地点等—。内容作出规定 【 》   ? 在湿地内开展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湿地生态】旅游规划《。进行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承载能?力和对?。资源的?监,测,评估结果确》定,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最大承载量—并予以公布 】。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开垦、挖沟、筑】坝、堆山;》 ,    】   ?  (二)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 ,        ! (三)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 ?。 :       】  (四)砍伐林木!、采挖泥《炭,、勘探(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采矿、挖砂【、取土; 》 》。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 《 ,  :。   ?  (六)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     【    (七)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   【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 !   —。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对于—。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以及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采挖【泥炭、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具进—行,查封:、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