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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与湿—地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 》 《  :  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 , ,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 ! : :     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以上部?门统称湿地主管部】门)湿地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负有主管责》任对:。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湿地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  ?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畜牧、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有保护【湿地的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湿】地的环境保》护负有监督责任 】 :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社区下同)】对,本地区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应【当组:织,有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     松花江】哈尔滨段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具体责任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跨行政区域或—者部门管理的—重要湿地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对湿地的管理】 ,。  —   湿地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 , (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 【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四)统一保护和】管理湿地内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 ! ?     —    (》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调查、】监测、评估》。以及保护和利用的】科研、科普教育【; : 《 ,   ?    《。 (:六,),负责湿地内防火巡护!检查、火险监控和日!常预防管理; ! ?        (!七,。)负责有害生—物防治、疫源—疫病监?测;: —        】(八)管理湿地【内的科研、教学、参!观、考察和生态【旅游等活动; 【 , ,       !  (九《)开展国际、国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  ? ,    《  (十《),集中行使所》辖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 , , :    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条  县级以上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和监测并组织【科研:单位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    【 第十一《。。条 : 每:年的六月为湿地保护!宣传月六月》十日为黑龙江湿地】日 ?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