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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建设工》程隐:患拒不处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的罚】款;监?理单位未《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     第四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审查资格 》 ,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   —      (一)!给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 ,  》  :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 ,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的; !     》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的; 】    【     》(六)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 , ,   ?     》(七)其《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