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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   【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    —。 第四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 ,  :。。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 , : ,      —  (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 , ,     【   ? (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  ?       (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   —    《  (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 ,      (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   —      (【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      】  : (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 《 ,    《  : ,(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及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建设工程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