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
,
》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
:
》 , ,第四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 【 (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 ? 》。(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
— , (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 【 (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 ? , (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
》 《 (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
【 (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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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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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及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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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建?设,工程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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