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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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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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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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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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同级?财政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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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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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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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对账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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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方便群】众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系统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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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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