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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 : ?。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 ,。   《。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 ,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同级财!政部门参加 !     —。第三十九《条 : 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四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对》账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 ?   《  :第四十二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方便群众【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系统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