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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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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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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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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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同级财?政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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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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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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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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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对账: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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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方便群《众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系统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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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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