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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 ! , ? :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 ,    —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同级财政部门参【加 : 》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   ?  第四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对账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   第四十二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方》便群众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系统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