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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缴存 】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      —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     —  :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     》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  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    》 第十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     第】十,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   ?。第二十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   《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  第二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  》      —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  》。 ,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      —  :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 :   ?   ?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