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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存》 , :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    】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     !   ?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       !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  《   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 ,  第十八条 【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第《十,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 第二十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   第二十一条 !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 《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 ,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 :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     》 ,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 ,       !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   ?。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