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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存
【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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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
《
?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
—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
《 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
》 : ,第十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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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 第十?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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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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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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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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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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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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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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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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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
】。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
》。 :。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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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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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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