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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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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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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
【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
】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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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
《 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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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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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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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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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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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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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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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
《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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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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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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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 》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
: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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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
— ?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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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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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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