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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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
—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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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
—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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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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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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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 第十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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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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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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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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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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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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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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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 , 《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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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 , :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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