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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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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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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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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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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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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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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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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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拒】绝提供与《缴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 (六)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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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追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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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绝、刁难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或缓缴审批手续【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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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征收失】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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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规定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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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规定少发!、不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或?者延期?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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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截】留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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