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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资【支,付 !  :  第?二十四条 》 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     !第二十五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 —        】(一)加班》加点工资; 】       !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     【    (四)企业!或者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务工人员的!非货:。币性收入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务《工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 ,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全日制务【工人员本《人支付劳《动报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致,使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务工人员的工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