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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   》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 【  ?   ?(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 》   ?。  (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 —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    — 第四十一条 【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 ?    (二)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 ,    (三—)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    】 ,(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五)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 】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 第四十三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