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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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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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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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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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 ?(,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
】 ? (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
! 《(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
】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 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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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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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 (三)—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
: ? ,(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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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
】 ,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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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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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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