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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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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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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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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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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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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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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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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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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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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
? (二)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 (三?)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 (《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五!)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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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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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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