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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 【     第三十!三条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事实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 , :   ?  第三十四条 】。 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部—分法律?服务费用 — ? ,   ?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权?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   ?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取《消其:受援资格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 ,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给予法律援助人】员一定的补助 !     【第三十?八条 ?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