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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 :。     第—。十六条  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     》    (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 ,     》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  《   第十八—条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    —  :   (二》)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      — ,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 :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核实《  【  : 第二十一条 【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 】     【   ? (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给予【法律援助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 ? ?      —  :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 ?         !(二)申请人经济情!。况不符合援助条件】的,; 》    》     (三)不!。属,于接受申《请地管辖范围—的; 《   —   ?   (四)—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 , ,    》。 第二十四条— ,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  《。 ,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公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 ,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被告?人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辩护:;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向指定】。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说明 《 :  《   第《二十七?条 :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诉讼、仲裁等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     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免收》、减收费用 】  《   第三十条 】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必!要开支受援人列【为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裁决 】 ,    《 第三十一条 【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市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被委托?方应当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