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 ? 第:十六条 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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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
【 (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 ,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
》 第十八条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
,。
,
—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 《 (《二)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
—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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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 第二《十条 ?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核!实,。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
【 】(,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 : 第二十二》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给予法律】援助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
!
【 ,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 《 (二)申请人经!。济情况?不符合援助》条件的;
》。
】 (三【)不:属于接?受申:请地:管辖范围的;—
【。 (】。。四)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 : ,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公》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
第二【十六条 《 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被告人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辩护;【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向指定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说明
!
》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 :第,二十八条 》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诉讼】、仲裁等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 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免【收、减收《费用
?
【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必【要开:支受援人《列为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裁!决,
!。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市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被委》。托,方应当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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