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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 ?   ?  第十六》条  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  》       【。(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    【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     】第十八条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       (二!)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 ?  :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核》实 【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 !       【 (: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给予法】律,援助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 】  》     》。。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 :      【   ?(二)申《请人经济情况—不符合援助条件【的; —       】  (三)不属【于接受申请地—管辖范围《的; ?  —   ?    (四—),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    【 第二十五》条 :。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公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被告人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辩护;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向指?定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说明 】    】 第:二十七条 》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 ?     》第二十八条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 ? ,。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诉讼、仲裁等】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 ,    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免收、减收【。费,用 》 :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必!要,开,支受援人列为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裁决 》   》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市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被委托方应当【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