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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     !第十六条 》 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        】。(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       !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 ,    《  (二)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核实 》 《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 ?。     !    (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给予法律援助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    !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     (二【)申请人经》济情况不符合—援,助,条,。件的; —      】。   (三)—不属于?接受申请《地管:。辖范围的; !       】  :(四)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公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  第二十六条 】 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被告人!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辩护:;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向指定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说明 【    【。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   》  第二十八条【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    《第二:十九条 《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诉讼、仲裁等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 ,   ?。 ,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免收【、减收费《。用   !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必要开支【受援人列《为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裁决 —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市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被委托】方应当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