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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 》 ,   第十》。六条  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 , 第十?七条: ,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 《 ,        】。(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    《    《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  》      — (二)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 ,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核!实 ?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 : 《       【 , (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给予】法律援助《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 !      【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   》 ,  :   ?(二)申请人经【济情况不符》合援助条件的; !  》       (】三)不属于接受申】。请地管辖范围的;】 —       【。 (四)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  —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公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被告人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辩护;【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向指【定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说明 !。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 ,     第二十】八条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诉讼:、仲裁等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    —。 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免收、减—收费用 【 :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必《要开支受援人列【为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裁决《 》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市: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被委》托方应当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