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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 :   — , 第十六《条  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     》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   【      (【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 ,   《 ,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    【  :  :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  ?       【(二:)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 《。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核实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 !       】  (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给予?法律援助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 !    】 ,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 :       !  (二)申请人经!济情况不符合援助】条件的;《    !    《 (三)不属于【接受:申请地管辖范围【的; 《     】    (四)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  —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公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 》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被告人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辩护;?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向指定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说明 》   》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 ? :    第二—十八条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诉讼、仲裁等】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  《   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免收、减收—费用 ? 《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必要《开,支受援人《列为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裁决 — ?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市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被委托《方,应当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