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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
】 , 第十六条 【 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
》 , — (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 《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
《 第十八条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
! (二)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
【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核实】。。
】 第二《十一条 《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
《
《 —(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给予法律援助】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
》
《 ,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
?
》 :。 (二)申请】人,经济情况《不,符合援助《条件的;《
! , 《(三)不属》于接受申请》地管辖范《围,的;
! — (四)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
《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公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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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 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被告人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辩—护;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向指定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说明
】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 第二十【八条: ,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诉讼、仲裁—等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 : 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免!收,、减收费用》
?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必!要开:支受援人列为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裁:。决
】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市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被委托方应!当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