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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运输管理 【 》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维【护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不得使用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   第八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增设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办理车辆】过户等,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    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对《。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暂停!、终止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运输!站(场)《公告,并交回经【营证牌 《 》    《第九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相关《。的,交通规费 》 《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垄断货源,—。不得欺行霸市、干扰!他人:正常经营 【  《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车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迟延报告 !     !第十:二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统计资料《   】  第十三》条 :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对因《执行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