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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运输管理 !   —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 ,。。 ,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维护《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不得使!用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增设—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办理车【辆过户等,》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   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对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暂停、终止【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运输站(场)公!告,并交回经营证牌! ?。   》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相关的!交通规费 !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垄断货源,不得!欺行霸市、干扰他人!正常:经营 ?   【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车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迟延报告》 —    第十二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统计资料 【 ?。     》第十三条 》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对因执】行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