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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运输管理【 —。   《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七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维护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不!得使用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增设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办:理车:。辆,过户等,《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    【 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对: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暂停、《终止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运输站(场—)公告,并交回【经营证牌 —   —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相关的交通规费 ! 《   ?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垄断货源《。,不:得欺行霸《市、:干扰他人正常经营 ! 《     第十一】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车—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迟延报》告, 《    》。 ,第十二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统计资料 !  》。。   第十三条 】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对因执行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