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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运输管理— ?  —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 《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维》护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不得使用》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 :    第八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增设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办理车辆—过户等,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  :  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对《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暂停、终】止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运:输站(场)公告,并!交回经营证牌 ! ? ,。 ,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相【关的交通规》费 《 ,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垄断!货源,不《得欺行霸市、干扰他!人正常经营》 ,。 :  《   第《十一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车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迟!延报告 【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统】计,。。资料 —   《 , 第:十三条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对因执】行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