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   】  第?十四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     第十五!条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道路—进行养?护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 ,    — 第十六条  【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确需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行的应》当在施工前五日【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上:一通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 —     遇有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     第十】七,条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和?单位自建停车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交通安全】管理 【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道—路范围内《确,定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    《 ,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占用盲道和缘石!。坡,道 》 ,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 【    】 第十九条》 , 开辟、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设!置,公,共汽车站应当优【先采:用港湾式车站 【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设置方便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 , ?     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 :  :  : 在城市道路上【确需开辟通》道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两】侧或者立交桥、过】街,天桥:设置、?悬挂、张贴广—告和其他标》语、:图案的不得遮挡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正】常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