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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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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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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
— 】(二)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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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警《示标志摩托车—等,不具:备携带条件》的机动?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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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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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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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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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货车必须具》有符合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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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中型客?车应当在《。车门或车厢两—侧的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核定牵引量!或者核定载质量;大!、中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核定载【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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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标志—并在指?定,位置载明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字迹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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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报废车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配?件拼装、《组装车辆或者—出售报废车辆及【其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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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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