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车辆管理 【   【。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 】       】  (二《)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      (【三)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警示标】志摩托?车等不具备携带条件!的机动车除外;【    !     》(四)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五)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 ,   ?    (六)【。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 —     大型货!。车必须?具有符合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     —第十一条  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中—型客车应当在车门或!车厢两侧的》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核定!牵引量?或,。者核:。定载质?量;大、中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核定载客人》数 》 , ,    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标志并在》指定位置载》明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字迹?。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  第十二条 【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报废车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配件拼装、组】装车辆或者出售报】废车辆及其零、【部件 —。 :    第》十三条 《。 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