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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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
! 》 (二)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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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警示:标志摩托车》等不具?备携:带条件的机动车【除外;
! , (】四)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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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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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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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货车必须具】有符:合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 第十一条 【 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中:型客:车应当在车门或车】厢,两侧:的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核!定牵引量或者—。核定载?质量;大、中—。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核定载】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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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标志并在指定位【置载明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字迹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 第十—二条 ?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报废车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配件拼装、!组装车辆《。或者出售报废车辆】及其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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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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