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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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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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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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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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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警,。示标志摩托车—等不:。具备携带条件的【机动车除外;—
! (—四)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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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 《。 (六)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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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货车必须具有—符合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
《 第十一条— 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中型客车应当在!车门或车厢两侧的】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核定牵引量或】者核定载质》量;大、中》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核定载客人数—
【 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标志?并,在指:定,位置:载明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字《迹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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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报废车》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配件拼装、组装车辆!。或者出售报》废车辆及其零、部】件
! ,。 第十三条 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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