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车】辆管理 】    —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 》 :        (!二)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  : ,   (《三)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警示标?志摩:托车等不具备携【带条:件的机动车除外【; ?     】   ?。 (四)《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     》  (五)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 《       【  (六)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 《     大【型,货车必须《具有符合《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     —。第十一条  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中型《客车应当在车门或车!厢两:。。侧的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核定牵—引量或者《核定载质量;—大,。、,中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核定载客人【数 》  ?  : 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标志并在指】定位置载明》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字迹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 《     》第十二条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报废车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配!件拼装、组装车辆】。或者出?售报废车辆》及其零、部件 【 , ,    — 第十三条 — 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