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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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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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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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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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警示标志摩】托车等不《具备携带条件的机动!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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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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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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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
】 大型货【车,必须具有符合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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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中型?客车应当在》车门或?车厢两侧的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核定牵引量!或者核定载质—量,;大、中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核》定载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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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标【志,并在:指定:位,置载明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字迹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 第十二条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报废】。车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配件拼装、】组装车辆或者—出售报废车辆及其】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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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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