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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   《   ?。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三条—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四条《  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向被》拆迁人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按时、!足额领取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除应当!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组织验收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 公安、教育、房】。产、: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住《房产权手续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