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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第十六条 》 省、市(地—)、县(市、区)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作风正派、有临床!。经验、有权威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市(:地)鉴定委员会【也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市—(地)、县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 ,   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豫部队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其主管部门—处理如有《争议也可以》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书】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做出鉴定—因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有【。权要求医疗单位、病!员及其家属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    】。 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讨【论中出现重大—分歧时应核查—后再组织《鉴定不应《急于:做结论鉴定委员会各!成员的意见应—对外保密最后形【成的:鉴定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     —第十:九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   ?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医疗事故应当由提】出申:请一方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预》付鉴定?。费鉴:定,后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 》    》 医务人《员向:上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其【结论与原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医务】人员支付;与—。原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医务人员所【在单位支付 【     】。鉴定费标《准每例省级二—百五十元;》市(:地)级二《百元;县《(,市)级?一,。。百五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