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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 :     第十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均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尽量】减轻对病《员的损?伤程度 !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  病员死亡的其家!属或单位应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夏!。。季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非》死亡事件病员出院后!应在十?五日:内(组织深部及【体腔遗留《纱布、?器械等自发现之日】起计算)提出查【处要求逾期不再受理! 《 :。    第十二条 !。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或查处—要求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   ?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    —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在发》。生事故或事件—后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除参加调《查处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 ,。   《。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对】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查验 》 ?    《 ,。第十:四条 ? 对临床诊断不能确!认死亡原《因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在有条件的地方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家【属有权?提出尸检要求因拒】绝或拖延尸》检时间?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 : , :  :  尸检应在病员死!后四十八小时(夏季!二,十四小时)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费用由提出方!预付检查结论—属于医?疗事故的费用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尸检的一方支付!  【   尸检收—费标准?根据尸检项》目每具收《费二百至三百元 】。 《    《。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单位均《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查!处理凡?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论 【  》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鉴定委】员会所做的结论或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时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