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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 :   ?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均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尽量》减轻对病员的损伤】程度  !   第十一条 】。。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 , ,   《。  病员死亡的【其家属或单位应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夏季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非死亡事!件病员出《院后应在十五日【内(组织《深部及?体腔遗留纱布、【器械等自《发现之日起计算)提!出,。查处要求逾期—不再受理 】     第十二!条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或查处【要求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 ?   ?。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   ?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在】发生事故或事件【后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除参加调查处】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对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查验 》 ,     第【十四条  对—临,床诊断不能确认死】亡原因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在有条件的地!方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家属有权提》出尸检要《求,因拒绝或拖延尸检时!间,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 : ,     —尸检应?在病员死后四十八】小时(夏季二十四】小时)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费用由提出方预【付检:查结论属《于医疗事故》的费用?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尸检的一】方支付 】  :   尸检收费【标准根据尸检—项目每具收费二百】至三百?元 【 ,   第十五条 】 各级医疗》单位均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查!处理凡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论 !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鉴定委!员会:所做的结论或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时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