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
《
: 第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n bsp》;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
?
: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
,
【 第十条《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包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业?。务融合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三条 —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由建设】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
】
】使用:财政性资金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统筹共建共享并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
第【十五条 《 信息化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
—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 , 第《。十七条 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集成【、监理等业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 同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不得由》相互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验收测—试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第十九条 【 承担信息化工【程的业务《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