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n 【bsp;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
—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
,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包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业务】融合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由建》设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
》
》 使用财政性资金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
:。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统筹共【建共享并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
》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 ,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 第十六—条 :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集成、监理等—业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
同—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不得由》相互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担!
:
》 第十八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验收测试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 ? 第十九条 【承,担信:息化工程的》业务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