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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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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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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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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n bs!p;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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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包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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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业务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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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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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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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由建《设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
! 使用财—政性资?金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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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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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统筹共建》共享并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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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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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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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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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集成《、,监理等业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 同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不得由?。。相互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担
! , ?第十八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验,收测:试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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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第十九条【 承担信息化【工,程的业?务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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