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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 : :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n b【sp;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 》。   ?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 :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包【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业务!。。融合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由建设】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 —     使【用,财政性资金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   》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统筹共《。建共享并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 :。  :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集成、监理等】业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     同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不:得,由相互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验】收测试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  第十九条  】承担信?息化:。工程的?业务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