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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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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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n 】bsp?;,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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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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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包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业务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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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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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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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由】建设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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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财政性资金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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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统:筹,共建共享并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 ,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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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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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十七条— 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集成、监理》等业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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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不得由相【互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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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验收测试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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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 第十?九条 承》。担信息化《。工程的业务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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