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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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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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n 】bsp;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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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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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包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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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业务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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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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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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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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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由建设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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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财政性资金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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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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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统筹共建!共享并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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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 第十六条 】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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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集成、监理等业!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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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不得由相互—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验:收测试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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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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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承担】信息化工程的业【务,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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