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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三十条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六)其】他影响劳动者工资】发放的?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因承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承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 , ,    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拖欠的工程款【为限 》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基本: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用账户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性现金 】  》   工资基金专】用账户应当留存至少!一个:月的工资留》转金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查封】或者冻结用人单位的!工,资基金专用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