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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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三十条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六:)其他影响劳动者工!资发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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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因承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承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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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拖欠!。的工:程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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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企业应当》在基本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用账户》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性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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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金专用账户》应当留?。存至少一《个月:的工资留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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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查封或者冻结用!人单:位,的,。工资基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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