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