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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殡!葬服务设施 — , : ?    《。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     第】二十七?条 :   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    】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村《应当兴办公益性公】墓 ?   —  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   —  :第,二十九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条 :   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 《 《    《 ,乡(镇)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   》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奉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奉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奉 【 ,    — 第三十七条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奉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    第》三十九条  —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   【  第四十一条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现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二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   ?第四十三《。。条   《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四十四条 ! ,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