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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殡:葬服务设施 —   !。。。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 :  《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村!应当兴办公益性公】墓, 》     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 ,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条    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 : 》    乡》(镇)?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   》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     第【三十二条 》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奉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奉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奉?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奉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    第三十九条!。。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 :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现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二:条  ?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 》    第》四十三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