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殡葬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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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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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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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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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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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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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村应?当兴办公益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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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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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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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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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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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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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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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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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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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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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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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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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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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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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现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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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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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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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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