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殡葬服务设》施 》     】第二十六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     第】二十七条《 ,   ?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 ,    》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 ?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村应【当兴:办公益性公墓 【 :     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    】 ,第二十九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第三十【条    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 —   ?  乡(镇》)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奉—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奉 》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奉】 》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奉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 :     第】三十九条 》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现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二》条 :。 ,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 》    第四十三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