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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殡葬服务设施 ! , ?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 ,  :。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  村应当兴办公】益性公墓《 , :     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 第三十条  【。  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 【     乡—(镇)?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奉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奉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奉 【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奉 《。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   》  第三十九条【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现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二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     第】四十三?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