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殡葬《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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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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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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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 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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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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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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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 村应当兴办公益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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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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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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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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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乡(?镇)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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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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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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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奉》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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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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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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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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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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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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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现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二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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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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