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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工作?列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 — ,。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    】 第五条 》  : 殡葬?管,理应当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     第六条!。 , ,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   第七条   ! 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深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其他地区为火葬!。区 ?    【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土葬改革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