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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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安全运营需求预留】必要空?间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和疏:散同时为《建设保?护区安全监控设施】提供:条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运营】相关内容应当—通过运营安全—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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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应当根据运营安全】需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 : 第二十四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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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
】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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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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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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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
!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
《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 》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
? 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 第二十六【条 :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按方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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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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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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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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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
】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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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堆物—、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 —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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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审查【的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含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同!时提交经批准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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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作业》单位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落实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分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运营—单位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通?知,运营单位共同确定是!否终止各项》防护和监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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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对运营安全有重大!影响:或进行重大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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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对高架线路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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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按—隔离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进行》使用: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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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建设活动但【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交通、市政、园【林、环卫、人防【相关:建筑:、设施的改(扩)建!工程以及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机等!吊装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器!械倾覆范围在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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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组织人员对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定期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 运》营单:。位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 运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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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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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复—制与作业有关的资】料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30米范—围内存放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
【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5米范围内堆放】杂物、?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或救援疏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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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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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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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运营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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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移动、遮盖【或损毁各种标—志设施?、测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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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
? 《 : (三)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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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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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采!用妨碍、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其他方式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正常工作;—
—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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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 (八!)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或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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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
《 《 , (十)强【行上下车;
】
! (十一)—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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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
— ? (》十三)?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运营】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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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 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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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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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由市】公安机?关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市【公安机?关应当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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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配合》。检查或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进站的乘客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拒不出站、【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运营单位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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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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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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