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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条 《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开业执《照的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 ! ,。 ?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