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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  : 第三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开业执照的—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 —。   《  第?三十:一条 ?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