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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 : 第三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开业执照的—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 —。 《 第?三十:一条 ?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