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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三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开【业,执照的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