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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 ? , 第三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开业执照的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二条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