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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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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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 (一)】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者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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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诊治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者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
》 (】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不按【操作:规程以?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者【医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五】),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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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者【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产妇!会阴三度破》裂或者?产妇、?婴儿死亡者;
【
— 【(七)用药》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者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
!。 【 (八)《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者?;
《
! :(九)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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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十)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部门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错报】结果拍错部位延误治!疗配错血液治疗过】量窥镜检查误伤组织!器官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十一)在【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错发《药物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校正:而照方发药;违反】操作规程《消毒不严制剂质量不!符合药典规定标准不!经,严,格检验?。就给病人使》用;
! 采购不—合格或者失效药给】病人使用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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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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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医院领导、行政、医!技、后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人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拖延时间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第八条—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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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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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三级!
】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
—。病人因病情重—笃或者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二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一)!植,物人者?;
【。 】(二)?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三)痴《呆者;
《
,
— (四)!严重智力障碍者;
!
》 (!五)双目失明者;
!
! ? (六)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七:)缺失一侧眼—球者:;
! (八】)胃、肠或者—膀胱等?永,久性造瘘者;
!
【 (九)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者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十)双手截肢者;
!
:。
,。
! (十?一)双上肢功能全】废者;
【
【 : (十二)一足一手!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 , (十三)双下肢!功能全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者(含双下!肢高位?截肢者和双髋关节】强直者以及》双膝关?节强直?者);?
》
— (十四)双足!截肢者;
【
》 《 , (十五)大、小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十六)《截瘫或者《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十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 (十八!),二级乙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十九)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一】),。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二)两?耳全聋?者;
—
】 (三《)误摘一侧肾脏者】。;
?
— —(四)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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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 ? (六)脊柱】侧弯3?0度以上者》;
?
,
,
: —。。 , (七)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者;
!
,
《 ?。 (八)原】有脊:柱,、躯干或者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除,。外):;
! (九】)双下肢《肌萎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者;—
】 : 《(十)一《肢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十,一)生殖功能—。丧失者;
—
【 : , (十《二)三?级甲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 (十三)—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 ,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
《 三?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一)》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二)】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者;
【
! 《(三)声《带或者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者;?
【 , (四)!主要脏器功能有明显!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者器械维持—者;:
《
! (五)《食道损伤《吞咽困难者;
【
— — ,(六)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者;
【
!(七)脊柱或者【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者;
】。。
《 】(八)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以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者;
【
— ?(九)缺失》任何一手拇指者;
!
— (十!)除拇?指,外缺失任何三指或】者四指者;
【
】 (十一【),缺,失,一只:手的两指及其掌骨者!;
【 (!。十二)前臂强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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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肩、腕—。、,髋、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者,;
《
! (十四)—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度者;
【
— , ? (十》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一)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或】者经:客,观检查能够确认【者;
》
【 : (二《。)体腔或者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重新实施手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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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者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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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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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