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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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
,
第七条! 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 (【一)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者?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三—)诊治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者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
— 《 (《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不按操作规程!以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者医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五)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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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者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产妇会》阴三:度破裂?或者产妇、婴儿【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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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用》药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者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
【
】 (:八)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者;
!。
【 (《九)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十):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部门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错报结果拍错!部位:延误治疗配错—血液:治疗过量窥镜—检查误伤《组织器官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十—一)在?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错发药!物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校正而照!方发药;违》反操:。作规程消毒不—严制:剂质量不符合—药典规定标》准,不经严?格检:。验就给病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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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不合格或者》失效药给病人使用】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十—二)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十三)医院【领导、行《政,、医技?、后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人!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拖延时间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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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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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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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三,。级
!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 病《人因病?情重笃或者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 二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 (一)植》物人者;
—
! (二)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三)痴呆者;
!
:
《 《 (四)严重【智力障碍者;
!
! :(五)双目失明者】;
】 》 (六《)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七)《缺失一侧眼球—者;
—
? (】八)胃、肠》或者膀胱等》永久性造瘘者—;,
【 《。 , (九)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者】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十)》。双手截?肢者;
》
,
!。。。 (十《一)双上《肢功能?全废者;
—
,
— , 《(十二?。),一足一手《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
】 (十三)双下肢!。功能全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者(含【双下肢高位截肢者和!双髋:关节强直者以及双】膝关节?强直者);
【
【 :。 (《十四:)双足截肢者—;
《。
— 《 (十五)大、小】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十六)截瘫或者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 , (:十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
! (十八)二】级乙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 (十九)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 (一《),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
— : (二)【两,耳全聋?者;
?
】 (三)】误摘一侧肾脏—者;:
,
— : , (四)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五【)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 (六)脊柱—侧弯30度以上者】;
《
— (七【)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者;】
【 — (八)《原有脊柱、躯—干,或者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除《。外);
】
】。 (九)《。双下肢肌萎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者;
】。
【 (【十,)一肢?。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十一)生殖》功能丧失者;
】
— ? , (十二)三级甲!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十【。。三):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 ? (一?)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
! (二)《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者;
】
! 《(三)声带或者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者;:
】 》 (四)主》要脏器功《能有:明显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者—器械维持者;
【
!。 《(五)食《道损伤?吞咽:困难者;《。
,
?
,
? (【六)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者:。。;
! :。 , (《七)脊柱或者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者;
》
:
】 , ,。(八)?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以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者;】
! : (九)缺失任!何一手拇指者;【
:
【 (十)除!拇指外缺失任—何三指或者四—。指,者;
》
— 《 (十一)缺失一】只手的两指及其掌骨!。者;
【
: (十!二)前臂强直者;】
】 —。(十:三,)肩、腕、》髋、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者,;
?
】 , (十四)【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度》者;
《。
?
《 (—十,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一)【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或者经客观》检,。查能够确认者;【
:
:
】 (二)体—腔或者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重新实施手!术者;
【
! (三?)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者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者【;
《
,
: : ? ?(四)?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者!;
》
】 (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