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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 ? :。     第六条 !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 : : ,    第七条【  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     (一)】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者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三—)诊治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者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  》       (】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不按【操作:规程以?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者【医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五】),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    (六)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者【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产妇!会阴三度破》裂或者?产妇、?婴儿死亡者; 【  —       【(七)用药》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者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 !。       【 (八)《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者?; 《       !  :(九)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  : (十)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部门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错报】结果拍错部位延误治!疗配错血液治疗过】量窥镜检查误伤组织!器官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十一)在【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错发《药物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校正:而照方发药;违反】操作规程《消毒不严制剂质量不!符合药典规定标准不!经,严,格检验?。就给病人使》用;  !   采购不—合格或者失效药给】病人使用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十二)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十三)【医院领导、行政、医!技、后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人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拖延时间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第八条—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 ! ,     第九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 》 ,   第十条— ,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三级!   】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     —。病人因病情重—笃或者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二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一)!植,物人者?; 【。        】(二)?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三)痴《呆者; 《 ,   —      (四)!严重智力障碍者; ! 》        (!五)双目失明者; !     !   ? (六)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七:)缺失一侧眼—球者:;   !      (八】)胃、肠或者—膀胱等?永,久性造瘘者; !     【    (九)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者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十)双手截肢者; ! :。 ,。        ! (十?一)双上肢功能全】废者; 【      【  : (十二)一足一手!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 ,  (十三)双下肢!功能全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者(含双下!肢高位?截肢者和双髋关节】强直者以及》双膝关?节强直?者);? 》      —   (十四)双足!截肢者; 【   》    《 , (十五)大、小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十六)《截瘫或者《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十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      (十八!),二级乙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十九)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一】),。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二)两?耳全聋?者; —       】  (三《)误摘一侧肾脏者】。; ?   —      —(四)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五】)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   ?   (六)脊柱】侧弯3?0度以上者》; ? , , :      —。。 , (七)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者; ! ,  《   ?。    (八)原】有脊:柱,、躯干或者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除,。外):;   !      (九】)双下肢《肌萎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者;—   】  :    《(十)一《肢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十,一)生殖功能—。丧失者; —    【  : ,  (十《二)三?级甲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  (十三)—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 ,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   《  三?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一)》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二)】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者; 【     !    《(三)声《带或者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者;?  【 ,      (四)!主要脏器功能有明显!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者器械维持—者;: 《        ! (五)《食道损伤《吞咽困难者; 【  —      — ,(六)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者; 【         !(七)脊柱或者【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者; 】。。 《        】(八)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以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者; 【      —   ?(九)缺失》任何一手拇指者; !  —       (十!)除拇?指,外缺失任何三指或】者四指者; 【     】    (十一【),缺,失,一只:手的两指及其掌骨者!; 【        (!。十二)前臂强直【者; ?  —       (】十三)肩、腕—。、,髋、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者,; 《       !  (十四)—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度者; 【  — ,   ?   (十》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一)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或】者经:客,观检查能够确认【者; 》     【  :  (二《。)体腔或者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重新实施手术!者;:。 , : ?     》  : ,(三)?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者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者; —      】   (《四)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者:; ?     】    (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