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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     —第六条? ,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    【 第七条  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      — ,  (一)》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者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三)诊治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者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    】     (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不】按操作规程以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者医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五):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六)—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者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产妇会—阴三度?。破裂或者产》妇、婴儿死》亡者; 《 ,     】    (七—)用药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者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 !     !    (八)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者;— , 《        】 (九?)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十?)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部门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错!报结果拍《错部位延误治疗配错!血液:治疗过量窥镜检查】误伤组织器官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十一)在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错发】药物: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校正!而照方发药;违反操!作规程消毒不—严制剂质量不符【合药:典规:。定标准不《经严格?。检验就给病人使用】;   !  采?购不合格《或者失效药给病【人使用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十!二)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十三)医院》领,导、行政、医技、后!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人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拖延时间—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第八条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 — ?    第九条 】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     第!十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三级 ?。  —。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 :。  ?   病人因病情重!笃或者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二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一)植物人者—; : 》  :    《  (二)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三)痴呆者;】 —   ?。     (四)】严重智力障碍者; !   【      (五】)双:目失明?者; 】。      —  (六)》。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   (七)缺失】一侧眼球者;— 》     》 ,   (八)—。胃、肠或者膀胱等】永久性造瘘者; !      !  :。 (九)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者—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十)双手截【肢者; !       【 (十一)》双上肢?功能:全废者; !。。        】。 (十二)一足一手!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   ?  (十三)双【下肢功能全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者(《含双下肢高位—。截肢者和双髋关【节强:直者以及《双膝:。关节强直者)—。; —   ?    《  (?十四)双《足截肢者; 】 :         !(十五)《大、小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十六:)截瘫或者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 (十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 ?      【  : (十八《。),二级:乙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  (?十九)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一)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   (《二)两耳《全聋者?; 》。    》     (—三)误摘一侧肾【。脏者; 》      !。   (四》),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五【)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 ,。。 (:六):脊柱侧弯3》0度以上《。者; 】。  :      (七)!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者; 】  :       【(八)原有脊柱【、躯干或者》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除外);《 :。 ,    —     》(九:)双下肢肌萎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者—; 【  :   ?   (十)—一肢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        】(,十一)生殖》功能丧失者; ! :  :      —。 (十二)三级甲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十三)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 ?     三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一)—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     (—二)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者; —     !   ? (三)声带或者】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者【; 【     》   (四》)主要脏《。器功能有明显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者器【械,维持者; !       【  (五《)食道损伤吞咽【困,难者; !    《    (六)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者; !  ? ,      (七】)脊柱或者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者; 【  ?。 , ,。     (—八,)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以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者—; 《    — ,    (九)缺失!任,何一手拇指者—;  】  :     (—。十):。除拇指外缺失任何三!指或者四《指者; !   ?    《 (十一)》缺失一只手的两指】及其掌骨者; !。      】   (十二)前】臂强直者;》 :   —     》 (十三)肩、腕】、髋、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者; 《 ?       】  (十四》)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度者; 】 《      —。  (十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一)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或者经?客观检查能够确【认者:; —     》    (》二)体腔《或者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重新?实,施手术者; — ,    【     (—三,)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者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者; 》   【      (四】)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者; 】    《     (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