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
【 第六条 】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
》 第七条 】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
! (《一):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者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三:)诊治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者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
! (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不按【操作规程以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者医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 (:五,)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六)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者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产妇会【阴三度破裂或者【产妇、婴儿死亡者;!
,
?
? , : (》七)用药《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者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
】
【 : (《八)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者;
!
》 , (九【)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十)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部门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错报【结果拍?。错,部位延误治》疗配错血液治疗过】量,窥镜检查《误伤组织器官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十一:。)在: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错发药物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校】正而照?方发药;违反操【作规程消毒不严制剂!质量不符合药典【规定标?准不经严格》检验就给病人使【用;
?
— : 采购不合格或【者失效药给》病人使用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十二)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十!三)医院领导、行】政,、医技、《后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人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拖延时间!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第八条 —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
,
》 第九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
— , 第十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三级
【
:
:
: ,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
》 : :病人因病情重—笃或者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 二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一)植物》人者;
【
》 》。(二)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三》)痴呆者;
】
! (四)严—重智力障《碍,者;
】 — (五)双目【失,明,者;
—
《 (【六,)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 —(七)缺失一侧【眼球者;
】
】 (八)》胃、肠?或者膀胱等永久性造!瘘者;
】
《 (—九)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者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十)双手截肢【者;
?
— (十!。一):双上:肢功能全废者;
】
【 , (十二】)一足一手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 , , (十三)双下】肢功能全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者(含双】下肢高位截肢者和双!髋关节强直者以【及双:膝关节强《直者);
【。
《 《 : (:十,四)双足《截肢者;
—
! (十五)大】、小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十六)截—瘫或者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 (十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
《 — (十八)》二级乙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十九)】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一【。。)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 : (二)两耳【全聋者;
》
! : , (:。三)误摘一》侧肾脏者;
】
《 (】。四)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 (五—)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 》(六)脊柱侧弯【。30度以上者;
】
?
】 (七)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者;!
》
— ?(八)原有脊柱【、躯干或《者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除外)】;
》
,
《 (九)】双下肢肌萎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者?。;
! , : (十)一【肢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 , (十一)生!殖功能?丧失者;
》
》 】(十二?)三级甲《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 (:十三)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一)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 (《二)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者;》。
! (—三,)声带或者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者】;
:
】 (四)主!要脏器功能有明【显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者器械【维持者;
】
:。 — (五)食道损】伤吞:咽困难者;》
》
!(六)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者;
《
— (】。七,。)脊柱?或者: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者;
?
—。 (】八)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以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者;
《
《
?。 ? (九)—缺失:任何一手《拇指者?;
】。 》。 (?十)除拇指外缺【失,任何三指或》者四指者;
】
】 , ,。 (十一)缺失【一只手的两指及其掌!骨者;
】
《 , (十二)】前臂强直者;
!
,
,
:。 ? ? (十三)》肩、腕、髋、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者;
》
《 : (【十四)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度者;
!
】 (十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一)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或者经客》观检查能够确—认者;
! : 《 (二)》体腔或者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重新【实施手术者;
】
:
? 《 ?(三)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者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者;【
,
! (四)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者;【。。。
【 》 (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