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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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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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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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者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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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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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诊治》。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者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
】。 (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不按操】作规程以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者医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五)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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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者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产妇会阴三度破【裂或者产妇、婴儿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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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用,。药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者,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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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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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十)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部门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错报【。结果拍错部位延误】治疗配错血液治疗】过,量,窥镜检查误伤组织】器官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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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在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错发药物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校正而照方发药!;,违反操作规程消毒不!严制剂质《量不符合药典规定】标准不经严格检【验就:给病人使用;
【。。
:
采】购不合?格或者失《效,药给病人使用—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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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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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三)医院【领导、行《政、医技、后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人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拖延时】间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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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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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
: 第《十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三《。级
?
《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
【病人因病情》重笃或者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二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一)植物人者—;
—
】 (二?)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三)痴呆者;
!
《
!(四)严重智力障】碍者:;
《
】 ?(五)双目失明【者;
【
!(六)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 , , (七)缺失【一侧眼球者;
!
! (八)胃、肠或!者膀胱等永》。久,性造:瘘者;
—
》 ? , (九)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者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十】)双手截肢者;
!。
! (十》一,)双上?肢功能全废者—;
】 》 (?十,二)一?足一手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 (十三)双】下肢功能全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者(含【双,。下肢:高位截肢者》和双髋关《节强直?者以及双《膝关节强直者);】
】 : (》十四)?双足:截,肢者;
—
! (十《五)大、小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 (十六)截【瘫或者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 ,(十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 (!十八:)二级乙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 (十九)!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一)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 》 (二)两耳全聋!。。者;:
— : 《 :(,三,)误摘?一侧肾脏者;
!
,
】 , (四)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五)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 (六?)脊柱?侧弯:30度以《上者;
》
— (七)!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者;【
】 : , (八)原【有脊柱?、躯干或者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除?外);
【
】 (九)双下【。肢,肌萎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者;
—
?
】 :(十)?一肢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 (十一)生】殖,功能丧失《者;
—
,
: (十!二)三级甲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十三】)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
》 三: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一)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 (二》)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者:;
:
—。 》 (?三)声带或者—。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者,;
! 《 (四)主要脏器!功能有明显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者器械】。维持者?;
【 【 (五)食道损伤】吞咽:困,难者;
】
》。 (六—。)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者;
!
》 (七)脊】。柱或者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者;
!
,
】。 (八)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以,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者;
】 , 》 , ,(九)缺失任何一】手拇指者;
!
: — , (十)《除,拇指外缺失任何三】指或:者四:指,者;:
】 (十一!。)缺:失一只手的两—指及其掌骨者;
!
! (十二)前臂!强直者;
!
》 (十—三)肩、腕、髋【、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者;
【
【 , 《 (十四《)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度者?;,
】 ? (十》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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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或者经客【观检查能够确—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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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体腔?或者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重新实施手术】。者;
》
! (三)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者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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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者,;
【 《。 (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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