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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 ,   】  第六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     第!七,条,  :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   ?     (一)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者】。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三)!诊治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者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  —       【(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不按—操作规程《以,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者医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 , (五)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六)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者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产《妇会阴三度破裂【或者:产妇、婴儿》死亡者;《 : 《      —。  (七)用药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者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 【 《    《     (八)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者;》 —  :      —(九)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     (—。十)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部门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错报结果拍错部位】。延,误治疗配错》血液治疗过量窥【镜检查误伤组织器】。官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十一)在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错发》。药物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校正而—照方发药;违反操作!规程消毒不严—制,剂质量不《符合药?典规定标准不经严】格检验就《给病:人使用;《 《   《  :采,购不合格或者—失,效药给病人》使用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十二)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十三)医】院领导、行政—。、,医技、后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人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拖延时间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第八条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 【    《第九: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   第十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三级 】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  —   病人因病情】重笃或者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     —二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一)植物人者;【 》   ?      (【二)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三】)痴呆者; ! :     》   (四)严重】智力障碍者;—    !     (五【)双目?失明者; !       【  (六)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  (七)缺—失一:侧眼球者; 【   — ,     》(八)?胃、肠或者膀—胱等永久性》造瘘者; 》     !    (九)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者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十)双手】截,肢者; —      】   (十一)【双上肢功《能全废者; —。  —      — (十二)一足一手!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 (十三)双下肢】功能全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者(含《双下肢高位截肢者和!双髋关节强直者以】及双膝?。关节强直者); !     】 ,   (十四)【。双足截肢《者; —    》     (十五)!大、小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十六)】截瘫或者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   (十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    —     》(十八)《二级乙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十】九)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一!)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  :   (二》)两耳全聋者; 】 ?  ?       (三!),误摘一侧肾脏者; !    】     》(四)?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         !(五)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六)脊柱侧弯30】度,以上者; 》    】     》(七)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者; 》 ?     》   (八》)原有脊柱、—躯干:或者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除外);》    !     》(九)双下肢肌【萎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者; — ,       】  (十)一肢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  :   ?   ?(十一?)生:殖,。功能丧失《者; 【    《     (十【二)三级甲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十三)!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 《    三》。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一)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二):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者; 》 , :      —  (三)声带或者!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者; ? :  《 ,      (四】)主要脏器》功能有明显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者器械】维持者; 【。  《       (五!。)食道损伤吞咽困难!者; ?    】     (六)】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者; 【 ?     —    (七—),脊柱或者《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者; 《 ?。       】  (八《)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以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者,; ?   —     》 (九)缺失任何一!手拇指者; —  —      —。 (:十):。除拇指外缺失任何三!指或者四指者; 】 》        (!十一)缺失一只手】的两指及《其掌骨者; 【 ,  《       【(十二)《前,臂强直者;》  【 ,      (十三!),肩、腕、《髋,。、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者; 【 ,       【 (十四《)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度!者; 》 , :。。        (!十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一)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或者经客《观检查能够确—认,者,; : 《 , ,  :     (二【)体腔或者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重新实施手术者】;   !      (三)!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者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者【; 》       】  (四)》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者,; 》        ! ,(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