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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 ,。     第六】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 ,     第七【条  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 》        】(一)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者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  :(三)诊治》。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者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        】。 (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不按操】作规程以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者医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五)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六)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者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产妇会阴三度破【裂或者产妇、婴儿死!亡者; —  《 ,      —(,七):用,。药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者,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 【    《    《 (八)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者》; 》       】  (九)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十)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部门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错报【。结果拍错部位延误】治疗配错血液治疗】过,量,窥镜检查误伤组织】器官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十,一)在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错发药物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校正而照方发药!;,违反操作规程消毒不!严制剂质《量不符合药典规定】标准不经严格检【验就:给病人使用; 【。。 :     采】购不合?格或者失《效,药给病人使用—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十二?。。)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  :  : (十三)医院【领导、行《政、医技、后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人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拖延时】间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第!八条 ?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 ! , ,     第【九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  :   第《十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三《。级 ? 《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     【病人因病情》重笃或者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二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一)植物人者—; —        】 (二?)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三)痴呆者; ! 《         !(四)严重智力障】碍者:; 《      】   ?(五)双目失明【者; 【         !(六)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 , ,  (七)缺失【一侧眼球者; !       !  (八)胃、肠或!者膀胱等永》。久,性造:瘘者; —   》   ? ,  (九)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者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十】)双手截肢者; !。      !   (十》一,)双上?肢功能全废者—;  】     》  (?十,二)一?足一手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   (十三)双】下肢功能全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者(含【双,。下肢:高位截肢者》和双髋关《节强直?者以及双《膝关节强直者);】   】  :    (》十四)?双足:截,肢者; —       !  (十《五)大、小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  (十六)截【瘫或者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 ,(十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        (!十八:)二级乙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    》     (十九)!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一)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     》  (二)两耳全聋!。。者;: —  :    《  :(,三,)误摘?一侧肾脏者; ! ,       】 , (四)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五)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 (六?)脊柱?侧弯:30度以《上者; 》   —      (七)!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者;【   】  : ,   (八)原【有脊柱?、躯干或者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除?外); 【       】  (九)双下【。肢,肌萎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者; — ?       】  :(十)?一肢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      】   (十一)生】殖,功能丧失《者; — ,  :       (十!二)三级甲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     (十三】)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    》 三: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 :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一)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      !   (二》)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者:; :  —。     》  (?三)声带或者—。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者,;   !    《  (四)主要脏器!功能有明显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者器械】。维持者?; 【       【 (五)食道损伤】吞咽:困,难者; 】     》。    (六—。)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者; !     》    (七)脊】。柱或者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者; ! ,      】。   (八)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以,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者; 】 ,     》 , ,(九)缺失任何一】手拇指者; ! :      — , (十)《除,拇指外缺失任何三】指或:者四:指,者;:   】      (十一!。)缺:失一只手的两—指及其掌骨者; !      !   (十二)前臂!强直者; !     》    (十—三)肩、腕、髋【、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者; 【   【 ,    《 (十四《)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度者?;,   】   ?   (十》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  :    (》一)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或者经客【观检查能够确—认者; —  《       (二!)体腔?或者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重新实施手术】。者; 》       !  (三)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者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者; 》 ,       】  (?四)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者,; 【    《。    (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