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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    】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取?得国:家或者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出具《虚,假勘察、设计文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       】  (四)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参】加质量责《。任,保险: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六)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市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 , ,(七:)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埠!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       !  (二)未取得】施工图技《。术,性审查通知书擅【。自承接审查》任务的; —。。  》       (】三,)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审《。查的; —  《      — (五?)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 ,    【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的; !       【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 》 , 《       【 (八?)未及时上》报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 :     —    (一)【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强迫《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四)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施工图审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本【条前款(三》)(四)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     !   ? ,(一)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人员执业印章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签署!。有虚:假成:。果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处【一千元罚款 — ,。  》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九条? ,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中的违法行【为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