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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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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 , 《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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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得国家或【者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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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出具—虚假勘?。。察、设计文》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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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参加质量责任保险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六,)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市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七)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埠【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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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 (二)—。未取得施工》图技术性审查—通知书擅自》承接:审查任务《的;
】 (!三)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审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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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
》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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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
【
】。 : (八)未—及时上报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 ? , 《(一)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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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强迫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四)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施工图】审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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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前款?(三)(四》)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 ,。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 (一)】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人员执!业印章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签署有虚假【成果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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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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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中《的违:法行为?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
: :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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