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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 ,    《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取得国家或【者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出具—虚假勘?。。察、设计文》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     !    (四—)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参加质量责任保险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六,)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市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七)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埠【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   (二)—。未取得施工》图技术性审查—通知书擅自》承接:审查任务《的; 】        (!三)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审查的; 【 ?  :       (】五,)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    》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的—; :   【。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 【     】。  :  (八)未—及时上报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   ? ,    《(一)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强迫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四)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施工图】审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本【条前款?(三)(四》)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 ,。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     (一)】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人员执!业印章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签署有虚假【成果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处一千元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中《的违:法行为?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  :  :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