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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达:不到:上述条件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三千万元—)的下列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 》     》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 : ?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       【。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      !。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 ?   ?      (【二)抢险《救,灾的; 《 《       【 ,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 : :        】 ,(六)全国勘察【设计大师主持—。设计的重大工程以公!告,的,方式:直,接委托无异议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九!条  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      —   (三)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进入勘察!、设:计招标程序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后进入》勘察、设计招标【程序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应当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已】取得:政府有关审批机关】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具有—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确认书; !       【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 , ,  《  :  :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提供?所需要的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及道路、水电】等市政设施相关基】础资料; 【    —     (四)】有符合规划控—制条件、立项—批复和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设计任务【书 :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对中标方案进行【审核  !。   第二十四条 ! 参:加勘察、《设计: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无!不良行为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      !   (二)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参加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的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者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当【。由建:设单位确认 】   》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勘《察、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第!二十:六条  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勘,察、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      】   (二)年度】投资计划《; 》 :。        (!三)勘察、设计【单位经济赔偿能力】。证明材料; !    》 ,    (四—。)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 :   《     》 (五?)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