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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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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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条 】 首次申请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延!续、增项、》升,。级、注销等情形【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初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情况:。和申请材料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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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省【、国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批—准情:况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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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埠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领【取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手册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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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本埠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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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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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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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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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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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相关印—章、证件《及,。市场、质量管理情况!;
【 】(五)?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的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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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 : 《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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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本,市办理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及?固定工作场》所,情况;
! 《 (三)企】业派:驻本市的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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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技术设施、【设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 (五)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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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业
】 : 第十二条 【。 ,施工图审查》工作由经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所在地施工图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方与承接方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审:查合同即《时报: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 ?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依《法取得?的相应执《业资格及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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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执业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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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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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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