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六条  —首次申请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延—续、:增项、升级、注销等!。情形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初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情况和申请材料】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省、》国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批准情况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埠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领取】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手册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八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本埠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   《 ,。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 ?      —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 ?   ?      (二)!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 【       【  (三)参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情况;— , ,。。 ?        】 (四)相关—印章、?证件及市场、—质,量管理情况; 【。 《    《  :。  : (五)《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的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 :     》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     【    (二)在】。本市办?。理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及固定工作场所】情况; 】 ,       【 (三)企业派驻】本市的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 ,         !(四)技《术设:施、设?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      —(五)?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    第十一条 !。。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业 】 :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由经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所在》地施工图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方与承接方!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审查合同即时报】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   【  第十三条 【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依?法取得的《相应执业资格及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 《     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执,业印章等 !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承接 ! ,   ?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