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六条 】 首次申请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延续—、增项、升级、注】销等:情形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初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情况和申《请材料?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省、国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批准情况》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埠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领取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手册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八】条 :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本埠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 《  :   第九条 【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 》    《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       【(二:。)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 —    》    《 (三)《参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情:况; 】       【。 (四)相》关印章、证件及市场!、质量管理情况; !  — , ,     (五)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的!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  —  :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 :  ?。     》 , (:二):。在本市办《理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及固定工!作场所情况; 【   【      (【三)企?。业派:驻本市的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        】 (四)《技术设施、设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   ?      (五】),。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 《   ?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业  】  :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由经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所在地施工图—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方与承接方—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审查合同即时报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   《  第十三条 【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依法取得的相应执!业资格?及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     】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执业印章等— ,   【。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承【接 》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