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六?条 : 首次申《。请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延续、增项、!升级、注销等情形】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初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情!况和申请材料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省、国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批准情况【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七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埠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领取》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手册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八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本埠: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  《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 ?       【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      —。  : ,(二)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 】 ?  : ,    《 ,(三:)参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情况】;  】       【(四)相《关印章、《证件及市场、—质,量管理情况》;  】       (五!)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的—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      —。 , ,(二)在本》市办理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及固定工作场所!情况;? : 《    《    (三—)企业派驻本市【的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  —       【(四)技术》设施、设《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       【 (五)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    【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业  】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由经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所在地施》工图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方与承接!方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审查合《同即时报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   ?。。第十三条 》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依法取》得的相应执业资格】及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    《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执业印!章等 ? :   》。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承接 !。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