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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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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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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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首次申请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延》续、增项、升级【、注销等情》形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初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情况和申请》材料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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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省、《国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批准情》况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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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埠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领】取,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手册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八条 【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本》埠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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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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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
】 】(三)参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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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相关印章、【证件及市场、质量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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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的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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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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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 【 (二)在本市办】理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及!固定工作场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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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派【驻本市?的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 】(四)技术设施【、设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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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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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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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由经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所》在地施工图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方与承接方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审查合【。同即:时报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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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依法取得的—相应执?业资格?及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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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执,业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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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四条 —。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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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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